1. 系統的主要部件應釆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定型產品。
2. 系統使用電池的充放電性能應滿足6.5的要求。
3. 系統應在電池與充、放電回路間及主電輸入回路加熔斷器或其他保護裝置,熔斷器的電流值標示應清晰;直流和交流熔斷器應分型標示(直流DC、交流AC),標示字體高度應不小于2mm,且清晰可見。
4. 系統內各設備的接地端子應標示清晰。
5. 系統的各類設備外殼應選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氧指數≥28)制造,內部接線和外部接線應符合GB7000.1—2007中第5章的要求。
6. 環境溫度為25℃±3℃條件下系統各設備的內置變壓器、鎮流器等發熱元部件的表面最高溫度不應超過90℃。其電池周圍(不觸及電池)環境溫度不超過50℃。
7. 指示燈應標注出功能,在不大于500lx環境光條件下,在正前方22.5°視角范圍內指示燈應在3m處清晰可見。
8. 在正常工作條件下,音響器件在其正前方1m處的聲壓級(A計權)應大于65dB,小于115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