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分為單、高層建筑,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
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和層數可分為單、多層民用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高層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樓層的建筑面積可分為一類和二類。
名稱 | 高層民用建筑 | 單、多層民用建筑 | |
一類 | 二類 | ||
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店的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27m,單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店的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 |
公共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商店、展覽、電信、郵政、財貿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種功能組合的建筑; 3.醫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
除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層公共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
公共建筑 |
1.省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和防災指揮調度建筑、網局級和省級電力調度建筑; 2.藏書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書庫。 |
除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層公共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類別應根據本表類比確定。 2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 3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有關高層民用建筑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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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下表的規定。
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 |||||
構件名稱 | 耐火等級 |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墻 | 防火墻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承重墻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2.50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0.50 | |
非承重外墻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50 | 可燃性 | |
樓梯和前室的墻電梯井的墻 住宅建筑單元之間的墻和分戶墻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0.50 | |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50 | 不燃性0.25 | |
房間隔墻 | 不燃性0.75 | 不燃性0.50 | 不燃性0.50 | 不燃性0.25 | |
柱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2.50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0.50 | |
梁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50 | |
樓板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50 | 可燃性 | |
屋頂承重構件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50 | 可燃性 | |
疏散樓梯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50 | 可燃性 | |
吊打(包括吊頂擱柵) | 不燃性0.25 | 不燃性0.25 | 不燃性0.10 | 可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