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排煙閥自愿性消防產品認證,屬于自愿性消防產品認證范圍,是火災防護產品消防認證的一部分,通常包括防火閥、排煙防火閥和排煙閥等產品類別。
防火排煙閥認證標準,即建筑通風和排煙系統用防火閥門 GB15930-2007,規定了建筑通風、空氣調節和排煙系統用防火閥、排煙防火閥、排煙閥(以下通稱為閥門)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及標記、材料及配件、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儲運和貯存等。
標準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的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中設置的防火閥,工業與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的機械排煙系統中設置的排煙防火閥、排煙閥。
防火排煙認證規范關于檢驗規則的內容,主要包括出廠檢驗、型式檢驗等方面。
出廠檢驗方面的要求:
1、每臺閥門都應由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進行出廠檢驗,合格并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2、閥門的出廠檢驗項目見表5。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廠。
型式檢驗方面的要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1、產品試制定型鑒定時;
2、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改變,影響產品性能時;
3、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4、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5、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對產品質量有重大爭議時;
6、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
7、正常批量生產時,每三年進行一次檢驗。
檢驗數量即判定規則方面,要求應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3臺作為樣品,抽樣的基數不得少于15臺。樣品的尺寸應是該批產品中尺寸最大的。試驗時任選1臺,按要求規定的順序逐項進行檢驗。
若所列檢驗項目不含A類不合格,B類和C類不合格之和不大于4項,且B類不合格項不大于2項,該批產品判為型式檢驗合格。否則,該批產品判為型式檢驗不合格,需用另外兩臺樣品對不合格項進行復檢,若復檢全部合格,該批產品除首次檢驗不合格的樣品外,判為型式檢驗合格,如復檢中仍有一臺不合格,該批產品判為型式檢驗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