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滅火器筒體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對于工作壓力小于2.5 MPa的滅火器筒體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滅火器筒體、受內壓的器頭及筒體與器頭的連接件等,應按7.8.1進行水壓試驗。每個滅火器筒體都應進行水壓試驗,水壓試驗壓力為:Pt=1.5XPms,且應不小于2.0 MPa。試驗中不應有泄漏、破裂和可見的變形。
2. 滅火器筒體、受內壓的器頭及筒體與器頭的連接零件應按7.8.2進行爆破試驗。對于貯壓式干粉滅火器或貯壓式水基型滅火器的最小爆破壓力為:Pb= 3.6XPms,且應不小于5.5 MPa;對于潔凈氣體滅火器或貯氣瓶式滅火器的最小爆破壓力為:Pb= 2.7XPms,且不應小于5.5 MPa。爆破時,筒體不應產生碎片或有部件彈出,爆破應呈塑性破壞,即爆破時其容積的膨脹量不應小于原容積的10%;爆破也不應是由筒體材料中的任何缺陷造成;當爆破壓力小于5.4XPms或8.0 MPa中的較大值時,破壞不應發生在焊縫上。
3. 滅火器筒體應按7.8.3進行壓扁試驗(二氧化碳滅火器瓶體除外)。試驗后該筒體經Pt壓力的水壓試驗,不應有泄漏、破裂等缺陷。
4. 滅火器筒體應按7.8.4進行壓力交變試驗(二氧化碳滅火器瓶體除外)。試驗后該筒體應無裂縫、泄漏等缺陷,且應符合爆破試驗的要求。
5. 筒體材料應符合相應標準規定,并有材料質保書,且應保證質保書的有效性;與滅火器筒體相連接的部件,其制造或配合應避免應力集中,對于與銅合金焊接的部件,其金屬應與筒體的材料相一致。
6. 焊接筒體的材料應具有可焊性,材料中碳、硫、磷的最大含量分別為:0.25% 、0.05%、0.05%;焊接的材料應與被焊接筒體的材料相適合;所有焊接操作者應有國家認可的第三方頒發的焊工資格證書。
7. 滅火劑充裝量大于3 kg(L)的滅火器,其結構應設計成無需支撐便能垂直放置。受壓的筒體底部與地面應有5 mm以上的間隙。如果受壓筒體底部直接與地面接觸,則其底部的厚度不應小于筒身部分最小厚度的1.5倍。
8. 筒體的測量壁厚不應小于按公式(1)計算的最小壁厚,并且不應小于0.7 mm。
式中:
S——最小壁厚,單位為毫米(mm);
D0——筒體外徑,對于非圓柱體形筒體,為滅火器筒體的最大外緣對角線,單位為毫米(mm);
K——系數,當D0≤80時,取0.45 mm;
當80
當D0>100時,取0.7 mm。
如采用不銹鋼材料制造的筒體,應采用含碳量不大于0.03%的奧氏體不銹鋼;不銹鋼的封頭和封底應采用完全退火的材料拉伸制成。筒體的測量壁厚不應小于或等于按公式(2)計算的最小壁厚,并且不應小于0.64 mm。
式中:
S——最小壁厚,單位為毫米(mm);
D0——筒體外徑,單位為毫米(mm);
K——系數,取0.3 mm。
如采用鋁材作筒體材料,筒體應采用無縫結構,其測量壁厚不應小于或等于按公式(3)計算的最小壁厚。
式中:
S——最小壁厚,單位為毫米(mm);
D0——筒體外徑,單位為毫米(mm);
K——系數,D0≤100 時,取0.3 mm;
D0>100 時,取0.4 mm。
二、二氧化碳滅火器及貯氣瓶的鋼制瓶體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二氧化碳滅火器及貯氣瓶的充裝系數不應大于0.68 g/mL。
2.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瓶體及貯氣瓶每只都應按7.8.1進行水壓試驗,水壓試驗壓力為:
Pt=1.5XPms
3.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質無縫瓶體的型式與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應符合GB 4351.2的規定;采用鋁質材料制造的瓶體,其材料、設計、制造、試驗等應符合GB/T 11640的規定,采用纏繞瓶體的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4. 貯氣瓶的材料、設計、制造、試驗、檢驗規則等應符合GB 5099的規定。
三、 對于可重復充裝的滅火器,其充裝口的內徑不應小于19 mm。
四、 滅火器器頭或閥門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器頭或閥門應設有在完全拆下前能將滅火器內部壓力釋放出來的泄壓結構。
2. 器頭或閥應經受筒體最小爆破壓力計算值的水壓試驗,保持1 min應無破裂。
3. 器頭或閥等所有螺紋連接件,應有4牙以上全螺紋相嚙合,并且在至少有2牙全螺紋相嚙合時才能卸壓。
4. 滅火器的外螺紋頸座應有足夠的高度,當在墊片移去時,器頭或閥不應碰到滅火器筒體的封頭。
5.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閥門應能手動開啟、自動關閉,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閥門與鋼質滅火器瓶體的連接螺紋應符合GB 8335的規定,采用PZ27.8的規格,閥門與滅火器瓶體連接后,應留有3~5牙全螺紋。鋁合金瓶體采用M25X2直螺紋;
(2)采用銅或銅合金制造的閥門,其質量(不包括壓把、提把)不應小于220 g。
6. 滅火器器頭或閥應由銅或銅合金、不銹鋼等材料制造。
7. 二氧化碳滅火器及貯氣瓶應設有超壓保護裝置,該裝置的尺寸和安裝應適當,其動作壓力應在大于最大工作壓力(Pms)和小于水壓試驗壓力(Pt)值之間。
五、滅火器的開啟結構應簡單、方便、靈活、性能可靠,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滅火器不應顛倒開啟和使用。
2. 滅火器的開啟應由穿刺、打開密封等的方式來操作。
3. 滅火器的開啟機構應設有保險裝置,保險裝置的解脫動作應區別于滅火器的開啟動作且能顯示滅火器是否啟用過。保險裝置的解脫力應大于20 N,小于100 N。
4. 滅火器的開啟機構的開啟動作應能一次完成,在55℃時,其開啟力不應大于表9的規定。
表9
開啟方式 | 最大開啟力/N | 能量/J |
用一只手指 | 100 | |
用一只手 | 200 300(二氧化碳滅火器) | |
沖擊 | 2.0 |
5. 滅火器應配有閥等間歇噴射機構,以保證滅火器在任何時間中斷噴射,并符合下列要求:
(1)滅火器在其最低使用溫度和最高使用溫度噴射時,其間歇噴射的滯后時間應不大于1s;噴射剩余率不大于10%,干粉滅火器不大于15%;
(2)滅火器間歇噴射,閥門打開2s,關閉2s,直至噴射結束,不得出現停噴等現象;
(3)貯氣瓶式滅火器在噴射開始前,其貯氣瓶應被打開,并且允許停留6s后,開始噴射。
六、滅火器充裝量大于3 kg(L)時,應配有噴射軟管,其長度不應小于400 mm(不包括接頭和噴嘴長度),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噴射軟管及接頭等在滅火器使用溫度范圍內應能滿足使用要求,噴射軟管組件與器頭或閥連接時,應使噴射軟管不受損傷;噴射軟管組件應有固定在滅火器筒身上的結構并應取用方便。
2. 噴射軟管及接頭應有足夠的強度,在噴射軟管前裝有可間歇噴射裝置的,其噴射軟管及接頭的爆破強度不應小于:在20℃士5℃時試驗為最大工作壓力(Pms)的3倍;在55℃士2℃時試驗為最大工作壓力(Pms)的2倍;對于二氧化碳滅火器的噴射軟管及接頭的爆破壓力應不小于:在20℃士5℃時試驗為最大工作壓力(Pms)的2倍;在55℃士2℃時試驗為最大工作壓力(Pms)的1.5倍。
3. 噴射軟管前端不設噴射裝置的,噴射軟管及接頭應經受滅火器水壓試驗壓力(Pt)值的水壓試驗并保持30 s以上,不應出現泄漏、脫落等缺陷。
4.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噴射軟管要求:2 kg、3 kg二氧化碳滅火器應采用剛性連接的噴管。剛性連接的噴管應能繞閥門接頭處回轉并可在任意位置停??;5 kg、7 kg二氧化碳滅火器采用軟管連接,軟管連接的接頭應能繞閥門出口處回轉;軟管與噴筒連接處應有能耐﹣50℃低溫,絕熱,防靜電的干硬木材等制造的手柄。
七、滅火器所采用的密封墊圈、"O"型圈,其材料、性能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八、水基型滅火器的虹吸管材料應選用耐滅火劑腐蝕的材料制造并應配有過濾器防止雜物堵塞。過濾器應設在最小通道截面前;過濾器的每個孔的流通截面積應小于最小噴射通道的截面積,過濾器的總流通截面積應大于最小噴射通道截面積的5倍。
九、二氧化碳滅火器的噴射喇叭筒應有足夠的強度,按7.15方法試驗后,喇叭筒不得有任何損壞和明顯的永久變形,喇叭筒應能在使用溫度范圍內正常工作,在﹣50℃跌落試驗時不應有脆裂、折斷等缺陷。
十、滅火器應配有提把,該提把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滅火器閥門上的提把和壓把應用金屬材料制造。當滅火器總質量大于7 kg的,其提把長度不應小于90 mm;總質量大于或等于12 kg的,其提把長度不應小于120 mm;總質量小于或等于7 kg的,其提把長度不應小于75 mm。
2. 滅火器閥門上的提把和壓把用碳鋼制造的,當滅火器總質量大于7 kg的,其材料厚度不應小于1.5 mm;當總質量大于或等于12 kg的,其材料厚度不應小于2 mm;當總質量小于或等于7kg的,其材料厚度不應小于1.2 mm。
3. 滅火器的提把與滅火器筒體上封頭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25 mm;提把和壓把表面應光滑,不應有毛刺、銳邊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