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密封性能:
1. 由滅火劑蒸氣壓力驅動的滅火器和二氧化碳貯氣瓶應用稱重法檢驗泄漏量。滅火器的年泄漏量不應大于滅火器額定充裝量的5%或 50 g(取兩者的小值)。貯氣瓶的年泄漏量不應大于額定充裝量的5%或 7 g(取兩者的小值)。
2. 充有非液化氣體的貯壓式滅火器和貯氣瓶,應用測壓法檢驗泄漏量。滅火器每年的壓力降低值不應大于工作壓力的10%。
3. 可間歇噴射的滅火器在部分噴射后的泄漏量應按“間歇噴射密封試驗”檢驗。滅火器噴射后 5 min,測量其內部的壓力值(或滅火劑質量)不應小于前次測量值的75%。
二、機械強度:
1. 用于車輛的滅火器應進行“振動試驗”合格才可用于車輛。試驗后滅火器(及滅火器固定架)不應產生脫落、開裂及明顯變形,并能正常噴射,其最小有效噴射時間、噴射滯后時間及噴射剩余率應符合“最小有效噴射時間”和“使用溫度范圍”的規定。
2. 滅火器進行“沖擊試驗”時滅火器不應出現滅火劑釋放現象,試驗后進行“水壓試驗”,應無泄漏、破裂等現象。
三、抗腐蝕性能:
1. 滅火器進行“外部鹽霧噴淋試驗”后滅火器外表面不應有明顯的腐蝕。進行噴射試驗時,滅火器的保險解脫力和開啟力仍應符合6.10.5.3和6.10.5.4的規定;最小有效噴射時間仍應符合6.2.1的規定。滅火器上裝有內部壓力指示器的,則該指示器應密封,其內表面應無可見的水汽等現象。
2. 水基型滅火器應進行“內部腐蝕試驗”后滅火器內部涂層不應有脫落、開裂、氣泡等現象;如內部無涂層,其內壁表面不應有可見的銹斑;且滅火劑應無明顯的變色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