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322-2019可燃氣體探測器新的標準將于2020年11月01日起實施,原GB 15322-2003同時廢止。
GB 15322-2019《可燃氣體探測器》 名稱和結構的變化:
標準名稱和標準發生了變化,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標準整合到了一個標準。由原來2003版的6個部分變為2019版的4個部分:
原GB 15322-2003:
第1部分:測量范圍為0~100%LEL 的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2部分:測量范圍為0~100%LEL 的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3部分:測量范圍為0~100%LEL 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4部分:測量人工煤氣的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5部分:測量人工煤氣的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6部分:測量人工煤氣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7部分: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
新GB 15322-2019:
第1部分:工業及商業用途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3部分:工業及商業用途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4部分:工業及商業用途線型光束可燃氣體探測器。
新標 GB 15322-2019《可燃氣體探測器第2部分: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主要變化如下:
一、主要變化:
1、實驗項目由25項增加至29項。
(1)減少了4項試驗(主要部件檢查試驗、不通電存儲試驗、高速氣流試驗、高濃度淹沒實驗)。
(2)新增8項試驗(預熱時間報警實驗、防爆性能試驗、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實驗、振動實驗、抗中毒性實驗、低濃度運行試驗、一氧化碳濃度響應性能試驗)。
2、不通電存儲實驗前置。
3、產品型號標號要符合GB 15322.1-2019附錄A的規定。
二、新舊標準對比:
1. 報警設定值:
對探測器報警設定值和一氧化碳探測器報警設定值進行了修改。
原GB 15322-2003:
5.1.3.1 在本部分規定的所有試驗項目中,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不應低于1%LEL。
新GB 15322-2019:
3.3.1.9 探測器的報警設定值應在5%LEL~25%LEL范圍,其量程上限不低于報警設定值的2倍且不小于15%LEL;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報警設定值應在150×10-6(體積分數)~300×10-6(體積分數)范圍。
2. 量程指示偏差:
對可燃氣傳感器的全量程精度要求提高到了3%LEL,對軟件算法的精確度要求更高。
原GB 15322-2003:
5.1.4 具有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的探測器,其顯示值與真實值之差不應超過±5%LEL。
新GB 15322-2019:
3.3.3在探測器量程內選取若干試驗點作為基準值,使被監測區域內的可燃氣體濃度分別達到對應的基準值。探測器在試驗點上的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值與基準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3%LEL。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其濃度顯示值與基準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80×10-6(體積分數)。
3. 報警動作值實驗:
一氧化碳的通氣速率有所變化,由100×10-6/min變為50×10-6。
原GB 15322-2003:
6.6.3.2 啟動通風機,使試驗箱內氣流速度穩定在0.8m/s±0.2m/s,再以體積分數不大于100×10-6/min的速率增加試驗氣體濃度,直至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新GB 15322-2019:
4.3.1 將試樣安裝于試驗箱中,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啟動通風機,使試驗箱內氣流速率穩定在0.8m/s±0.2m/s,再以不大于1%LEL/min[對于探測一氧化碳的試樣,速率為不大于50×10-6(體積分數)/min]的速率增加試驗氣體的濃度,直至試樣發出報警信號,記錄試樣的報警動作值。
4. 全程偏差實驗:
取消了量程10%和90%的測試。
原GB 15322-2003:
6.11.3.2 分別調節進入氣體稀釋氣的可燃氣體和潔凈空氣的流量,配置出流量為500mL/min并分別達到探測器滿度10%、25%、50%、75%、90%濃度的試驗氣體。然后經校驗罩分別將配制好的試驗氣體輸送到探測器的傳感元件上至少1min,記錄探測器在每一種情況下的指示情況。
新GB 15322-2019:
4.4.1 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分別使被監測區域內的可燃氣體濃度達到其滿量程的25%、50%和75%,試驗期間,每個濃度的試驗氣體應至少保持60s,記錄試樣的濃度顯示值。
5. 高溫實驗:
2003標準區別室內室外,2019取消了此類區別。2019標準將試驗箱內溫度定義在55℃±2℃。
原GB 15322-2003:
6.19.3.2 啟動通風機,使試驗箱內氣流速度穩定在0.8m/s±0.2m/s,以不大于1℃/min的升溫速率使試驗箱內溫度升至70℃±2℃(適用于室外使用型探測器)穩定2h或55℃±2℃(適用室內使用型探測器)穩定2h。
新GB 15322-2019:
4.19.1 將試樣安裝于試驗箱中,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啟動通風機,使試驗箱內氣流速度穩定在0.8m/s±0.2m/s,以不大于1℃/min的升溫速率使試驗箱內溫度升至55℃±2℃,保持2h。在高溫環境條件下,按4.3規定的方法測量試樣的報警動作值。
6. 低溫試驗:
2003標準區別室內室外,2019取消了此類區別。2019標準將試驗箱內溫度定義在-10℃±2℃,對傳感器的低溫性能要求更高更嚴格。
原GB 15322-2003:
6.20.3.2 啟動通風機,使試驗箱內氣流速度穩定在0.8m/s±0.2m/s,以不大于1℃/min的降溫速率使試驗箱內溫度降至-40℃±2℃并保持2h(適用于室外使用型探測器)或0℃±2℃并保持2h(適用室內使用型探測器)。
新GB 15322-2019:
4.20.1 將試樣安裝于試驗箱中,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啟動通風機,使試驗箱內氣流速度穩定在0.8m/s±0.2m/s,以不大于1℃/min的降溫速率使試驗箱內溫度降至-10℃±2℃,保持2h。在低溫環境條件下,按4.3規定的方法測量試樣的報警動作值。
7. 抗氣體干擾性能試驗:
新標準對實驗條件的要求更加嚴格。
原GB 15322-2003:
6.25.3.1 將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得到探測器置于體積分數為0.1%的乙醇環境中工作10min后,再將探測器置于正常環境下工作10min。
新GB 15322-2019:
4.25.1 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將其置于濃度為(6000±200)×10-6(體積分數)的乙酸氣體環境中30min,試驗后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1h,按4.3規定的方法測量試樣的報警動作值。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24h后,將其置于濃度為(2000±200)×10-6(體積分數)的乙醇氣體環境中30min,試驗后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1h,按4.3規定的方法測量試樣的報警動作值。
三、新增要求:
1. 外觀:
增加了必須合格標志和使用說明書
3.2.1 探測器應具備產品出廠時的完整包裝,包裝中應包含質量檢驗合格標志和使用說明書。
2. 供電:
增加了如果采用電池供電,要有防止極性反接的防呆控制。
3.3.1.1探測器應采用36V及以下的直流電壓或220V交流電壓供電。采用外部直流電源供電的探測器應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供電,且應具有極性反接的保護措施。采用電池供電的探測器應具有防止極性反接的電池安裝結構,當電池被取走時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識。
3. 壽命指示燈:
增加了氣體傳感器的壽命提醒(黃色燈);增加氣體傳感器使用期限及指示燈;及提醒標志。說明書中增加氣體傳感器的使用期限。
3.3.1.3 探測器應具有氣體傳感器壽命狀態指示功能,并滿足以下要求:a)氣體傳感器壽命狀態指示燈應為黃色;b)探測器累計工作時間達到氣體傳感器使用期限時,狀態指示應閃亮;c)探測器表面應有提示氣體傳感器失效或壽命到期需更換的明顯標識;d)探測器使用說明書中應注明氣體傳感器的使用期限。
4. 聯網接口:
增加了對產品聯網的要求(電池供電的不用),比手機APP,或后臺主機。
3.3.1.7 探測器應具有能夠與控制和指示設備連接的聯網接口(僅以電池供電的探測器除外),聯網接口應能輸出與其測量濃度相對應的信號及探測器正常監視、故障、報警、傳感器壽命狀態信號。信號的類型、參數等信息應在使用說明書中注明。
5. 防脫落措施:
插拔式傳感器,發生脫落時30S內發出故障信號。
3.3.1.10 探測器采用插拔結構氣體傳感器時,應具有結構性的防脫落措施。氣體傳感器發生脫落時,探測器應能在30S內發出故障信號。
6. 手動自檢功能:
自檢延時7S-30S(控制輸出接口)。
3.3.1.11 探測器應具有對其聲光部件手動自檢功能,其控制輸出接口在自檢期間應延時7S~30S動作。
7. 防護等級:
最低等級IP30
3.3.1.12 探測器的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應滿足GB 23757中規定的IP30等級的要求。
8. 計時裝置:
增加計時裝置,計時誤差30S。
3.3.1.14 探測器內部應具有計時裝置,日計時誤差不應超過30S。
9. 報警記錄功能:
報警歷史記錄及查詢,掉電自動保存;報警記錄≥200條;報警恢復記錄≥200條;故障記錄≥100條;故障恢復記錄≥100條;掉電記錄≥50條,上電記錄≥50條;傳感器失效記錄≥1條;記錄有讀取接口,如USB接口;
3.3.1.15 探測器內部應具有報警歷史記錄功能,歷史記錄在探測器掉電后應能保存。
...
3.3.1.17探測器應在使用說明書中注明儲存器中各類報警歷史的字段儲存條數。
10. 預熱期間報警:
預熱時間報警,這是發生非常大的變化,之前的版本是沒有此項的,也就是氣體濃度達到30%LEL(甲烷)、380PPM(一氧化碳)恢復供電,5分鐘內報警。
3.3.7 預熱期間報警,將探測器在不通電狀態下放置24h后,使其在試驗氣體濃度為30%LEL的環境條件下恢復供電,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在一氧化碳濃度為380×10-6(體積分數)的環境條件下恢復供電,探測器應能在恢復供電后的5min之內發出報警信號。
11、防爆性能
3.3.8 將不通電狀態的探測甲烷或一氧化碳的探測器置于甲烷濃度為8.5%(體積分數)的試驗箱中,探測丙烷的探測器置于丙烷濃度為4.6%(體積分數)的試驗箱中,保持5min。將探測器恢復供電,保持5min,期間不應發生可燃氣體引燃或爆炸現象。
12. 電池容量:
可以有備用電池。電池放電30天結束后,還可以工作2H,并且能驅動配接產品或執行部件;
3.3.10 對僅以電池供電的探測器,以25倍最大工作電流對電池放電30d,放電結束后,探測器的電池容量應能保證其正常工作不少于2h;具有備用電池的探測器,在以主電和備電兩種不同供電條件下工作時,狀態指示應有區別,備用電池容量應能保證其正常工作不少于8h。
13. 抗中毒性能:
原標準無此要求,新標準有此要求,探測器在可燃氣體濃度為甲烷1%LEL、氧化碳為10PPM + 六甲基二硅醛蒸氣10PPM的混合氣體工作40分鐘,探測器不能報警或報故障。
3.3.17 使探測器在可燃氣體濃度為1%LEL[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一氧化碳濃度為10×10-6(體積分數)],和六甲基硅醚蒸汽濃度為(10±3)×(體積分數)的混合氣體環境中工作 40 min,期間探測器不應發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
14.電磁兼容有更明確的要求:
3.3.13 電池兼容性能 見 表1 電池兼容性能參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