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廠檢驗:
1.檢驗項目為:GB 14102-2005《防火卷簾》的6.1、6.2.1、6.2.2、6.2.3、6.3.1、6.3.3、6.3.4.2、6.3.7.3條規定。
2.出廠檢驗按GB/T 2828.1的規定,采用一般檢驗水平Ⅱ,接收質量限6.5,一次正常檢驗抽樣方案。8.1.3防火卷簾應由生產廠質量檢驗部門按出廠檢驗項目逐項檢驗合格,并簽發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二.型式檢驗:
1.檢驗項目為本標準要求的全部內容。
2.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1)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的試制定型鑒定。
(2)正式生產后,產品的結構、材料、生產工藝、關鍵工序的加工方法等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的性能時。
(3)產品停產1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4)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5)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時。
(6)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
三.檢驗數量及判定規則:
在出廠檢驗合格的同一批產品中任意抽取一樘作為樣品檢驗。如檢驗項目全部合格,該批產品判為型式檢驗合格;如表9所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其他檢驗項目中有4項(含4項)以下不合格,但經修復后合格,該批產品判為型式檢驗合格;如表9所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其他檢驗項目中有4項以上不合格,或表9所列檢驗項目中任一項不合格,該批產品判為型式檢驗不合格;需重新對該批產品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復檢,如復檢全部合格,該批產品除首次檢驗不合格的樣品外,判為型式檢驗合格,如復檢中仍有一項不合格,該批產品判為型式檢驗不合格。
檢驗項目
項目名稱 | 耐火性能 | 耐風壓性能 | 兩步關閉性能 | 運行平穩性能 | 簾面漏煙量 | 溫控釋放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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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質防火卷簾 | √ | √ | √ | √ | √ | |
鋼質防火、防煙卷簾 | √ | √ | √ | √ | √ | √ |
無機纖維復合防火卷簾 | √ | √ | √ | √ | ||
無機纖維復合防火、防煙卷簾 | √ | √ | √ | √ | √ | |
特級防火卷簾 | √ | √ | √ | √ | √ | |
注1:當特級防火卷簾由鋼質防火卷簾和無機復合防火卷簾組合構成時,其鋼質簾板應做耐風壓試驗。 注2:若聲明鋼質防火卷簾在室內使用,則不進行耐風壓試驗。 注3:若聲明防火卷簾安裝位置不在疏散通道處,則不進行兩步關閉性能試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