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認證委托人違反認證有關規定、認證產品達不到認證要求時,評定中心對認證證書做出相應的暫停、撤銷和注銷處理,并將結果進行公告。認證委托人可以向工程中心申請暫停、注銷其持有的證書。
由于生產季節性、按訂單生產等可接受原因由認證委托人提出暫停的,證書暫停期限最長為 12 個月,且需至少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除此情形外,暫停期限最長為 3 個月。證書暫停期間,工程中心暫不受理與整改無關的認證委托。認證委托人應在暫停期限內提出證書恢復申請,工程中心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恢復處理,否則工程中心將撤銷被暫停的證書。
自認證證書注銷、撤銷之日起或者認證證書暫停期間,不得在產品宣傳、推廣、銷售等營銷活動中宣稱其產品符合認證要求。與被注銷、撤銷或暫停的認證證書對應的產品型式試驗報告和工廠檢查報告不再有效。原認證委托人應在接到通知發布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將證書交回工程中心。
1.證書的暫停:
在證書有效期內,證書覆蓋的產品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暫停使用證書:
(1)產品適用的認證依據或者認證規則發生變更,規定期限內產品未符合變更要求的;
(2)獲證后監督中發現認證委托人違反認證規則等規定的;
(3)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的或證后監督發現產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
(4)認證委托人申請暫停的;
(5)其他依法應暫停的情形。
2.暫停證書的恢復:
由認證委托人向工程中心提出申請,工程中心根據暫停原因進行核實,經確認符合恢復證書要求的,批準恢復使用證書。證書恢復程序如下:
(1)認證委托人按照其證書暫停的具體情況以及工程中心的相關規定完成整改,提出證書恢復委托并提交整改報告及相關資料。
(2)工程中心對委托資料進行審核,安排后續評價。對于符合要求的,發出受理及簽訂認證合同通知,對于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認證委托人補正資料并提交。
(3)證書恢復委托的工廠檢查不事先通知認證委托人。證書恢復委托的工廠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a)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至少應包括:采購與關鍵件控制、生產過程控制、例行檢驗和/或確認檢驗、檢驗試驗儀器設備、認證產品變更及一致性控制;
(b)產品一致性核查;
(c)認證委托人存在變更情況的核查;
(d)對實際整改落實情況的核查;
(e)不符合產品或不合格產品處置情況的核查(適用時);
(f)暫停期間有無違規使用證書和標志的行為等。需要抽封樣品檢驗的,工廠檢查組在現場檢查通過后,按附件三的要求抽封樣品,樣品由認證委托人送分包實驗室進行產品監督檢驗。
(4)工程中心對有關檢查資料(檢查計劃、工廠檢查報告、工廠條件檢查記錄、產品一致性檢查記錄、工廠一致性控制記錄、證書檢查記錄)及監督檢驗報告(必要時)進行評定,對于可以恢復證書的,發出恢復證書使用的通知并返還認證證書,對于不能恢復證書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3.證書的撤銷: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工程中心撤銷認證委托人持有的證書:
(1)獲證產品存在缺陷,導致質量安全事故的;
(2)獲證后跟蹤中發現獲證產品與認證委托人提供的樣品不一致的;
(3)認證證書暫停期間,認證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認證委托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認證證書的;
(5)其他依法應撤銷認證證書的情形。
4.證書的注銷: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工程中心注銷其證書:
(1)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證書延續的;
(2)由于破產、倒閉等原因導致證書無法保持的;
(3)認證委托人主動申請注銷的;
(4)獲證產品已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產品目錄的;
(5)認證用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認證實施規則變更,未在規定時限內滿足變更要求;
(6)認證委托人主動提出暫停,在暫停期限屆滿前未提出證書恢復申請的;
(7)其他應注銷證書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