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防產品生產者、生產企業應按照“消防產品生產、銷售流向登記管理系統”操作說明書,制定符合生產、銷售實際的《消防產品生產、銷售流向登記管理系統操作使用規程》。
2. 安裝“消防產品生產、銷售流向登記管理系統”的計算機應專機專用、專人專崗負責,應進行有效的日常維護。
3. 消防產品生產者、生產企業應按照 GA 846 的規定,使用消防產品身份信息標志建立消防產品生產、銷售流向信息,消防產品身份信息編碼應與實際產品一一對應。
4. 消防產品生產者、生產企業應根據生產計劃,在獲證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通過“消防產品生產、銷售流向登記管理系統”免費申領消防產品身份信息編碼。
5. 消防產品生產者、生產企業應按照評定中心頒布的《消防產品身份信息標志本體、驗證體印刷技術要求》,使用消防產品身份信息編碼,自行委托或自行印制消防產品身份信息標志本體、驗證體,并應采用有效的監測手段,保證印制產品符合 GA 846 的使用要求。
6. 消防產品生產者、生產企業申領消防產品身份信息編碼時,應符合如下要求:
(1)自獲證之日起生產信息登記高于 80%;
(2)自獲證之日起經銷商信息登記比例高于 80%;
(3)自獲證之日起最終用戶登記比例高于 80%;
(4)經銷商、最終用戶信息登記應真實、有效、完整。
7. 消防產品身份信息標志丟失或損壞,應及時在“消防產品生產、銷售流向登記管理系統”作廢對應的消防產品身份信息編碼,并重新建立、添加有關的消防產品生產、銷售流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