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型式試驗合同:
認證委托人自行選擇指定實驗室委托型式試驗,指定實驗室應與認證委托人簽訂型式試驗合同,型式試驗合同包括型式試驗的全部樣品要求和數量、檢測標準項目等,并告知認證委托人。
指定實驗室應有效落實國家認監委合理利用工廠檢測資源的有關要求,當認證委托人具備規定的條件時,應積極采用工廠檢測資源開展相關工作。
2.樣品要求:
認證委托人不得借用、租用、購買樣品用于試驗。指定實驗室應對認證委托人提供樣品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樣品真實性有疑義且認證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釋的,指定實驗室應終止型式試驗。
3.樣品數量:
試驗樣品數量應符合“相應產品認證檢測規則”的要求。
4.試驗項目及要求:
主型產品的試驗項目應為該產品標準規定的全部適用試驗項目,分型產品的試驗項目根據分型產品與主型產品的差別確定,具體按“相應產品認證檢測規則”要求執行。
5.型式試驗的實施:
指定實驗室對樣品進行型式試驗,應確保檢測結論真實、準確,對檢測全過程做出完整記錄并歸檔留存,以保證檢測過程和結果的記錄具有可追溯性。型式試驗后,按有關規定處置試驗樣品和相關資料。
6.型式試驗報告:
評定中心規定統一的檢驗報告樣式(見附件:《認證證書和檢驗報告樣式》)。
指定實驗室應按統一格式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型式試驗報告應包含對申請認證委托產品相關信息的描述。指定實驗室及其相關人員應對其做出的型式試驗報告內容及檢測結論的正確性負責。
型式試驗結束后,指定實驗室應在 2 個工作日內告知認證委托方試驗結果。認證委托方對試驗結果無異議的,指定實驗室應在 5 個工作日內向評定中心、認證委托人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認證委托方對試驗結果有異議的,應在 15 天內向指定實驗室提出,指定實驗室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