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設計時防火門設置對信號反饋的功能、提示標識、自行關閉的功能、開啟方向、開啟方式、寬度、防煙性能等的規范和要求
建筑設計時防火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建筑內經常有人通行處的防火門宜采用常開防火門,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并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2. 除允許設置常開防火門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門均應采用常閉防火門,常閉防火門應在其明顯位置設置“保持防火門關閉”等提示標識。
3. 除管井檢修門和住宅的戶門外,防火門應具有自行關閉功能,雙扇防火門應具有按順序自行關閉的功能。
4. 民用建筑和廠房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和折疊門,除甲、乙類生產車間外,人數不超過60人且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30人的房間,其疏散門的開啟方向不限。
5. 倉庫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但丙、丁、戊類倉庫首層靠墻的外側可采用推拉門或卷簾門。
6. 開向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的門,當其完全開啟時,不應減少樓梯平臺的有效寬度。
7. 人員密集場所內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門和設置門禁系統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標識。
8. 防火門應能在其內外兩側手動開啟。
9.設置在建筑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應設置在樓層較多的一側,并應保證防火門開啟時門扇不跨越變形縫。
10. 防火門關閉后應具有防煙性能。
11. 甲、乙、丙級防火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門》GB 12955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