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現場處置方案,是針對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還是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
咨詢: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那么我在編寫現場處置方案時,是以事故類型編制,還是以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編制?例如某機加工崗位存在觸電、機械傷害等事故類型,在編寫現場處置方案的時候,是分別編寫觸電事故現場處置方案、機械傷害事故現場處置方案;還是直接編寫機加工崗位現場處置方案,在方案中明確觸電、機械傷害的處置措施?
回復:都可以,以有用管用好用為出發點,怎樣做實用怎么做,不必機械僵化,結合企業實際靈活制訂針對性、操作性強的現場處置方案。
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除了現場處置方案外,還需要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嗎?如果只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是否帶需要備案?
咨詢:《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20已經發布了,2021年4月起實行,企業應進行應急預案修編和重新備案工作,但是2020年《安全生產法》修正案第七十八條規定: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應急救援現場處置方案。請問: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除了制定本單位應急救援現場處置方案外還需要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嗎?如果只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是否帶需要備案?
回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明確了應急預案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范圍,不是所有單位的應急預案都需要備案。
三、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的具體要求是什么?需要聘請專家嗎?
咨詢:GB/T29639-2020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規定: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應組織評審或論證,參加評審的人員包括專家?!渡a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論證的具體要求是什么?需要聘請專家嗎?
回復:論證無具體要求,以取得實效、提高預案質量為出發點,是否聘請專家及聘請什么專家由企業自主決定、無強制性要求。
四、現在按照2020版本編制評審,明年實施后還需要重新備案嗎?
咨詢:《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20于2021年4月1日實施,請問現在編制的話是執行現行標準GBT 29639-2013還是2020版本呀?如果現在按照2020版本編制評審,明年實施后還需要重新備案嗎?
回復:《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20發布后,到2021年4月1日這段時間處于過渡期內,新舊兩個版本都可以執行,目前編制應急預案建議按照2020版執行。有關應急預案備案的規定,請參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執行。
五、生產經營單位現在編制應急預案執行GB/T29639的2013版還是2020版?
咨詢:領導好,《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20)于2021年4月1日實施,請問生產經營單位現在編制的話是執行現行標準GBT 29639-2013還是2020版本呀?謝謝
回復:標準發布到實施之間時間稱為“過渡期”,過渡期內,新舊標準都可以用?,F在編制預案,建議參照2020版導則。
六、無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預案備案相關問題
咨詢:危險化學品無儲存經營單位,只從事票據業務,不參與?;返难b卸和運輸環節,無儲存經營單位有無必要編制應急預案,如需編制主要針對哪些事故進行編制。另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規定,申請經營許可證時應提交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而《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只規定帶儲存經營?;穯挝恍鑲浒?,無儲存經營未做具體規定,這樣無儲存經營單位應急預案需要備案嗎?
回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編制應急救援預案作出了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咨詢:應急預案編制導則一直在更新,但是應急預案的評審表目前只有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的,(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是為了貫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原安監總局令第17號)發布的,是否有適應新的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的評審指南出來呢?
回復:目前還沒有,可以參照2009年印發的評審指南對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結合企業實際情況,以提升應急預案的針對性、操作性為出發點,不必一一對照評審指南進行機械化打分評審。
附件:2020版與2013版修改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