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玻璃具有良好的透光性能和防火性能,主要應用于防火分隔部位的洞口及中庭等,并可局部替代防火墻或防火隔墻。
實際應用中,需關注防火玻璃的固定構件及密封措施,其防火性能不應低于防火玻璃,并應取得相關檢驗認證。
防火玻璃的主要應用形式有防火窗、防火玻璃隔墻和鑲玻璃構件,不論何種應用形式,均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并應取得國家檢驗中心的檢驗報告(型式試驗),產品結構、規格尺寸等應檢驗報告一致。
第一章 防火玻璃的主要分類
一、按結構分類,防火玻璃可分為復合防火玻璃和單片防火玻璃:
二、按耐火性能分類,防火玻璃可分為隔熱型防火玻璃(A類)和非隔熱型防火玻璃(C類),簡稱A類防火玻璃和C類防火玻璃:
注:我國產品標準沒有列入B類防火玻璃
三、按耐火極限分類,防火玻璃可分為五個等級:0.50h、1.00h、1.50h、2.00h、 3.00h。
第二章 防火玻璃的應用形式
防火玻璃的應用形式很多,主要有防火窗、防火玻璃隔墻、鑲玻璃構件等:
一、防火窗:
防火玻璃是防火窗的主要構件,按耐火性能,防火窗包括隔熱防火窗和非隔熱防火窗,并可分為多個耐火等級:
1、隔熱防火窗(A類)是指在規定時間內,能同時滿足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窗,其中,應用較多的是甲級、乙級、丙級防火窗,分別是指耐火等級為1.5h、1.0h、0.5h的隔熱防火窗。
2、非隔熱防火窗(C類)是指在規定時間內,能滿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窗。
二、防火玻璃隔墻:
1、防火玻璃隔墻的概念:
防火玻璃隔墻,是指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墻,是由防火玻璃、鑲嵌框架和防火密封材料組成,在一定時間內,滿足耐火穩定性、完整性和隔熱性要求的非承重隔墻。
2、應用原則:
原則1:防火玻璃隔墻的應用,應符合《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墻通用技術條件》(XF97-1995)要求,并應取得相關國家檢驗中心的檢驗報告(型式試驗),產品材質結構等應與檢驗報告一致,規格尺寸不應超過檢驗報告樣品規格尺寸(產品標準另有說明者除外)。
請注意,在現行的《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墻通用技術條件》(XF97-1995)中,僅有耐火極限最高為1h的防火隔墻,因此,防火玻璃隔墻主要適用于耐火極限不大于1h的非承重隔墻,比如疏散走道等。
原則2:防火玻璃分隔系統應滿足所替代墻體的防火性能要求,每塊防火玻璃的高度不宜大于3.5m。(《玻璃防火分隔系統技術規程》(T/CECS 682-2020)第4.3.1款)
三、鑲玻璃構件:
防火玻璃鑲嵌在相同耐火等級的鑲玻璃構件中,可組成防火分隔構件,主要應用于防火隔墻和防火墻的局部洞口。
1、鑲玻璃構件的概念及分類:
鑲玻璃構件是由一塊或幾塊透明或半透明玻璃鑲嵌在玻璃框中而組成的分隔構件。
鑲玻璃構件可分為隔熱性鑲玻璃構件和非隔熱性鑲玻璃構件:隔熱性鑲玻璃構件是在一定時間內能同時滿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要求的鑲玻璃構件;非隔熱性鑲玻璃構件是在一定時間內能滿足耐火完整性要求,若需要還能滿足熱通量要求,但不能滿足耐火隔熱性要求的鑲玻璃構件。
2、應用原則:
原則1:鑲玻璃構件應符合相關產品標準要求,并應取得相關檢驗報告!
鑲玻璃構件應符合《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12513-2006)要求,并應取得相關國家檢驗中心的檢驗報告(型式試驗),產品材質結構等應與檢驗報告一致,規格尺寸不應超過檢驗報告樣品規格尺寸(產品標準另有說明者除外)。
原則2:鑲玻璃構件的耐火性能應與防火分隔墻體的耐火性能要求一致!
當采用鑲玻璃構件時,除《建規》5.5.32的住宅安全間外窗和《建規》6.2.5的建筑外墻外窗外,其他部位均應采用隔熱型鑲玻璃構件,且鑲玻璃構件的耐火性能應與防火分隔墻體的耐火極限一致(或滿足規范要求)。
示例:圖示2 的隔熱型鑲玻璃構件,耐火隔熱性和完整性均不低于2.0h,可應用于耐火極限不大于2h的防火隔墻。
原則3:防火玻璃分隔系統應滿足所替代墻體的防火性能要求,每塊防火玻璃的高度不宜大于3.5m。(《玻璃防火分隔系統技術規程》(T/CECS 682-2020)第4.3.1款)
第三章 防火玻璃的應用原則
一、防火玻璃隔墻應符合《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墻通用技術條件》(XF97-1995)要求;鑲玻璃構件應符合《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12513-2006)要求;防火窗應符合《防火窗》(GB16809-2008)要求。
二、防火玻璃隔墻、鑲玻璃構件、防火窗等,均應取得相關國家檢驗中心的檢驗報告(型式試驗),產品材質結構等應與檢驗報告一致,規格尺寸不應超過檢驗報告樣品規格尺寸(產品標準另有說明者除外)。
三、防火玻璃分隔系統應滿足所替代墻體的防火性能要求,每塊防火玻璃的高度不宜大于3.5m。(《玻璃防火分隔系統技術規程》(T/CECS 682-2020)第4.3.1款)
注:實際應用中,也可直接將防火玻璃鑲設于墻體結構內,需嚴格復核嵌入深度和保護層厚度,確保固定構件滿足防火玻璃耐火極限要求。(此方式有爭議)
四、有關防火玻璃的應用原則和禁忌場所,參專題:防火玻璃、防火卷簾| 應用原則·禁忌場所!
第四章 防火墻、防火隔墻的防火玻璃
防火玻璃可局部替代防火墻、防火隔墻,需根據應用場所,選擇不同耐火性能和耐火極限的防火窗、防火玻璃隔墻或鑲玻璃構件,或直接將防火玻璃鑲設于墻體結構內:
一、防火墻或防火隔墻的洞口,可采用防火窗或鑲玻璃構件:
在建筑內的防火分隔(防火墻或防火隔墻)等部位,當需要開設洞口時,可采用以下形式:
1、防火窗:
當防火墻或防火隔墻需要開設洞口時,防火墻洞口可采用甲級防火窗,防火隔墻洞口可根據規范要求采用甲級或乙級防火窗。
2、鑲玻璃構件:
鑲玻璃構件的耐火性能應與防火分隔墻體的耐火性能要求一致。
二、當防火墻需要采用防火玻璃替代時,可采用隔熱型鑲玻璃構件,鑲玻璃構件應設置于局部洞口或梁柱框架洞口,耐火極限應滿足墻體耐火極限要求。
防火墻的構造應能在防火墻任意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會導致防火墻倒塌(建規6.1.7,強條)。防火墻的耐火極限,包括承載能力、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熱性能等關鍵指標,要求試件在耐火試驗期間能夠持續保持其承載能力。
防火玻璃為非承重構件,其耐火極限的判定,主要是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熱性。防火玻璃不能替代防火墻,宜應用于防火墻的局部洞口,也可應用于防火墻的梁柱框架洞口,承載防火玻璃的梁柱等框架構件,應滿足防火墻的防火性能要求,不得影響防火墻的結構和防火性能。
參考專題:耐火極限-基本概念,承重和非承重構件的判定區別!
三、當防火隔墻需要采用防火玻璃替代時,可采用防火玻璃隔墻或隔熱型鑲玻璃構件:
1、防火玻璃隔墻:
在《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墻通用技術條件》(XF97-1995)中,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墻的最高耐火極限最高為1h,因此,這類隔墻主要適用于耐火極限不大于1h的隔墻,比如疏散走道等。
2、鑲玻璃構件:
當防火隔墻采用鑲玻璃構件替代時,應采用隔熱型鑲玻璃構件,耐火極限應滿足墻體耐火極限要求。
注:非承重構件不能直接替代承重構件,防火玻璃不能直接替代承重墻,宜應用于承重墻的局部洞口,也可應用于承重墻的梁柱樓板等框架洞口,承載防火玻璃的梁柱樓板等框架構件,應滿足承重墻的防火性能要求,不得影響承重墻的結構和防火性能。
第五章 部分《建規》條文的防火玻璃形式
一、《建規》5.3.2的中庭與周圍連通空間的防火隔墻,采用防火玻璃墻時,應采用防火玻璃隔墻或隔熱型鑲玻璃構件:
《建規》5.3.2的建筑內中庭,中庭與周圍連通空間采用防火玻璃墻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h的防火玻璃隔墻或隔熱型鑲玻璃構件。當采用非隔熱型鑲玻璃構件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
二、《建規》5.3.6的步行街商鋪,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圍護構件,當采用防火玻璃墻時,應采用防火玻璃隔墻或隔熱型鑲玻璃構件: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其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圍護構件,當采用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h的防火玻璃隔墻或隔熱型鑲玻璃構件。當采用非隔熱型鑲玻璃構件時,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
三、《建規》5.5.32的住宅建筑安全間,外窗可采用防火窗或鑲玻璃構件。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安全間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可采用防火窗或鑲玻璃構件:
1、可采用甲級或乙級防火窗,或C1.00耐火等級的非隔熱防火窗。
2、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隔熱型鑲玻璃構件,或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熱型鑲玻璃構件。
四、《建規》6.2.5的建筑外墻:在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當設置實體墻和防火挑檐確有困難時,可采用對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鑲玻璃構件或固定式防火窗。
在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當設置實體墻和防火挑檐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玻璃隔墻、固定式防火窗、隔熱型或非隔熱型鑲玻璃構件,高層建筑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多層建筑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