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產品認證屬于強制性消防產品認證中,關于火災報警消防產品認證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產品產品認證的一部分。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是為人員疏散、消防作業提供照明和指示標志的各類燈具。消防應急燈具的主要功能是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為人員的安全疏散和滅火救援行動提供必要的照度條件及正確的疏散指示信息。本視頻介紹消防應急燈具的分類、功能以及消防應急燈具的建筑設計規范。
技術要求方面,包括:
1、消防應急燈具的應急轉換時間應不大于5s。高危險區域使用的消防應急燈具的應急轉換時間不大于0.25s。
2、消防應急燈具的應急工作時間應不小于90min,且不小于燈具本身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
3、標志燈標志的顏色應為綠色、紅色、白色與綠色組合、白色與紅色組合四種之一。其表面亮度應滿足下述要求:
a)僅用綠色或紅色圖形、文字構成標志的標志燈表面最小亮度應不小于15cd/m,最大亮度應不大于300cd/m2,且最大亮度與最小亮度比值應不大于10。
b)用白色與綠色組合或白色與紅色組合構成的圖形、文字作為標志的標志燈表面最小亮度應不小于3cd/m,最大亮度應不大于300cd/m,白色、綠色或紅色本身最大亮度與最小亮度比值應不大于10。白色與相鄰綠色或紅色交界兩邊對應點的亮度比應不小于5且不大于15。
4、照明燈從主電源轉換到應急電源供電時,其光通量應不低于光源在額定電壓時光通量的70%。
5、自帶電源型和子母電源型的消防應急燈具應設主電、充電、故障狀態指示燈。主電狀態用綠色,充電狀態用紅色,故障狀態用黃色。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應設主電和應急電源狀態指示燈,主電狀態用綠色,應急狀態用紅色。主電和應急電源共用供電線路的消防應急燈具可只用紅色指示燈。
6、消防應急燈具在處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規格不符合要求等異常狀態時,內部元件表面最高溫度不應超過90℃,且不影響電池的正常充電。光源回復后,消防應急燈具應能正常工作。
7、 對于子母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子母消防應急燈具之間連接線的線路壓降應不超過母消防應急燈具輸出端電壓的3%。
8、對于有語音提示的消防應急燈具,其語音宜使用“這里是安全(緊急)出口”、“禁止入內”等。
9、對于閃亮式標志燈,其閃亮頻率應為1Hz±10%,點亮與非點亮時間比為4:1。
10、對于順序閃亮并形成導向光流的標志燈,其順序閃亮頻率應在2~32Hz范圍內,但設定后的頻率變動不應超過設定值的±10%。
11、消防應急燈具應有過充電保護和充電回路短路保護,充電回路短路時其內部元件表面溫度不應超過90℃。重新安裝電池后,消防應急燈具應能正常工作。消防應急燈的充電時間應不大于24h,最大連續過充電電流不應超過0.05CA。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使用免維護鉛酸電池時最大充電電流不應大于0.4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