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燈具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選擇采用節能光源的燈具,消防應急照明燈具(以下簡稱“照明燈”)的光源色溫不應低于2700K。
2. 不應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替代消防應急標志燈具(以下簡稱“標志燈”)。
3. 燈具的蓄電池電源宜優先選擇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屬等對環境有害物質的蓄電池。
4. 設置在距地面8 m及以下的燈具的電壓等級及供電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選擇A型燈具;
(2)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應選擇集中電源A型燈具;
(3)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樓梯間等場所可選擇自帶電源B型燈具。
5. 燈具面板或燈罩的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 mm及以上的鋼化玻璃外,設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標志燈的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質;
(2)在頂棚、疏散路徑上方設置的燈具的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玻璃材質。
6. 標志燈的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室內高度大于4.5m的場所,應選擇特大型或大型標志燈;
(2)室內高度為3.5m~4.5m的場所,應選擇大型或中型標志燈;
(3)室內高度小于3.5m的場所,應選擇中型或小型標志燈。
7. 燈具及其連接附件的防護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7;
(2)在隧道場所、潮濕場所內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
(3)B型燈具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34。
8. 標志燈應選擇持續型燈具。
9. 交通隧道和地鐵隧道宜選擇帶有米標的方向標志燈。
二、 燈具的布置應根據疏散指示方案進行設計,且燈具的布置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照明燈的設置應保證為人員在疏散路徑及相關區域的疏散提供最基本的照度;
2. 標志燈的設置應保證人員能夠清晰地辨識疏散路徑、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位置、所處的樓層位置。
三、火災狀態下,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危險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0.25s;
2. 其他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
3. 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場所,標志燈光源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
四、系統應急啟動后,在蓄電池電源供電時的持續工作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2. 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應少于0.5h。
4. 城市交通隧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二類隧道不應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于2.0h;
(2) 三、四隧類道不應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于1.5h。
5. 本條第1款~第4款規定的場所中,當按照本標準第3.6.6條的規定設計時,持續工作時間應分別增加設計文件規定的燈具持續應急點亮時間。
6. 集中電源的蓄電池組和燈具自帶蓄電池達到使用壽命周期后標稱的剩余容量應保證放電時間滿足本條第1款~第5款規定的持續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