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按消防應急燈具(以下簡稱“燈具”)的控制方式可分為集中控制型系統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2. 系統類型的選擇應根據建、構筑物的規模、使用性質及日常管理及維護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應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
(2)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但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宜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
(3)其他場所可選擇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3. 系統設計應遵循系統架構簡潔、控制簡單的基本設計原則,包括燈具布置、系統配電、系統在非火災狀態下的控制設計、系統在火災狀態下的控制設計;集中控制型系統尚應包括應急照明控制器和系統通信線路的設計。
4. 系統設計前,應根據建、構筑物的結構形式和使用功能,以防火分區、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為基本單元確定各水平疏散區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疏散指示方案應包括確定各區域疏散路徑、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以下簡稱“方向標志燈”)的指示方向和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消防應急標志燈具(以下簡稱“出口標志燈”)的工作狀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具有一種疏散指示方案的區域,應按照最短路徑疏散的原則確定該區域的疏散指示方案。
(2)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區域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的防火分區,應根據火災時相鄰防火分區可借用和不可借用的兩種情況,分別按最短路徑疏散原則和避險原則確定相應的疏散指示方案。
②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預案的交通隧道、地鐵隧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場所,應分別按照最短路徑疏散原則和避險疏散原則確定相應疏散指示方案;其中,按最短路徑疏散原則確定的疏散指示方案應為該場所默認的疏散指示方案。
5. 系統中的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急照明集中電源(以下簡稱“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和燈具應選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 17945規定和有關市場準入制度的產品。
6. 住宅建筑中,當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時,消防應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