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配電應根據系統的類型、燈具的設置部位、燈具的供電方式進行設計。燈具的電源應由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組成,且蓄電池電源的供電方式分為集中電源供電方式和燈具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燈具的供電與電源轉換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燈具的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應由集中電源提供,燈具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在集中電源內部實現輸出轉換后應由同一配電回路為燈具供電;
2. 當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燈具的主電源應通過應急照明配電箱一級分配電后為燈具供電,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輸出斷開后,燈具應自動轉入自帶蓄電池供電。
應急照明配電箱或集中電源的輸入及輸出回路中不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輸出回路嚴禁接入系統以外的開關裝置、插座及其他負載。
說明:
燈具的電源由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組成。根據燈具蓄電池電源供電方式的不同,分為集中電源供電方式和燈具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
1. 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方式時,燈具的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均由集中電源供電,燈具的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在集中電源內部實現輸出轉換后直接經由同一配電回路為燈具供電,為保障燈具供電線路供電和電氣故障保護的可靠性,集中電源的每一個配電輸出回路均應設置過載、短路保護裝置,任一配電輸出回路出現過載或短路故障時,不應影響其他配電輸出回路的正常工作;
2. 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時,燈具的主電源由應急照明配電箱的配電回路供電,為保障燈具供電線路供電和電氣故障保護的可靠性,燈具的主電源只允許經由應急照明配電箱進行一級分配電后為燈具供電,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斷電后,燈具自動轉入自帶蓄電池供電。
燈具的供配電設計是系統設計的基本組成部分,本條是燈具供配電設計最基本、最原則的規定,因此將該條定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條規定了應急照明配電箱或集中電源的輸入及輸出回路中不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一是本標準第3.2.1條第4款規定設置在距地面8 m及以下的燈具應采用電壓等級為安全電壓的低電壓A型燈具,即使系統線路出現對地短路故障,也不會對人造成電擊危險;二是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為了保障系統發揮應有的消防功能,即使系統線路出現了對地短路故障,系統也應保持應有的應急工作狀態;三是消防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統屬于建筑消防系統范疇,系統供配電線路的選型和施工要求均嚴于其他非消防用電設備,系統供配電線路出現對地短路故障的概率較低。
應急照明配電箱或集中電源的輸出回路接入其他負載勢必會影響系統組成和功能的完整性,其他負載的質量問題也會影響系統運行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同時由于負載的類型和載荷不確定,會直接影響系統的應急啟動和持續應急工作時間。
本條是保障系統運行穩定性和應急啟動可靠性的基本要求,因此將該條定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