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統控制架構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設置多臺應急照明控制器時,應設置一臺起集中控制功能的應急照明控制器;
2. 應急照明控制器應通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連接燈具,并控制燈具的應急啟動、蓄電池電源的轉換。
二、具有一種疏散指示方案的場所,系統不應設置可變疏散指示方向功能。
三、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與燈具的通信中斷時,非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四、應急照明控制器與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的通信中斷時,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連鎖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