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結束后,建設單位應根據設計文件和本章的規定,按照本標準附錄E規定的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和檢查方法,組織施工單位或設備制造企業,對系統進行調試,并按本標準附錄E的規定填寫記錄;系統調試前,應編制調試方案。
二、系統調試應包括系統部件的功能調試和系統功能調試,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燈具的主要功能進行全數檢查,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燈具的主要功能、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 17945的規定;
2. 對系統功能進行檢查,系統功能應符合本章和設計文件的規定;
3. 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 17945規定的系統部件應予以更換,系統功能不符合設計文件規定的項目應進行整改,并應重新進行調試。
三、系統部件功能調試或系統功能調試結束后,應恢復系統部件之間的正常連接,并使系統部件恢復正常工作狀態。
四、系統調試結束后,應編寫調試報告;施工單位、設備制造企業應向建設單位提交系統竣工圖,材料、系統部件及配件進場檢查記錄,安裝質量檢查記錄,調試記錄及產品檢驗報告,合格證明材料等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