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燈具應固定安裝在不燃性墻體或不燃性裝修材料上,不應安裝在門、窗或其他可移動的物體上。
二、燈具安裝后不應對人員正常通行產生影響,燈具周圍應無遮擋物,并應保證燈具上的各種狀態指示燈易于觀察。
三、燈具在頂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照明燈可采用嵌頂、吸頂和吊裝式安裝。
2. 標志燈可采用吸頂和吊裝式安裝;室內高度大于3.5m的場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標志燈宜采用吊裝式安裝。
3. 燈具采用吊裝式安裝時,應采用金屬吊桿或吊鏈,吊桿或吊鏈上端應固定在建筑構件上。
四、燈具在側面墻或柱上安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可采用壁掛式或嵌入式安裝;
2. 安裝高度距地面不大于1m時,燈具表面凸出墻面或柱面的部分不應有尖銳角、毛刺等突出物,凸出墻面或柱面最大水平距離不應超過20mm。
五、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自帶電源型燈具采用插頭連接時,應采用專用工具方可拆卸。
六、照明燈宜安裝在頂棚上。
七、當條件限制時,照明燈可安裝在走道側面墻上,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裝高度不應在距地面1m~2m之間;
2. 在距地面1m以下側面墻上安裝時,應保證光線照射在燈具的水平線以下。
八、照明燈不應安裝在地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