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電源應采用220V(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可采用380V),50Hz交流電源,主電源降壓裝置不應采用阻容降壓方式;安裝在地面的燈具主電源應采用安全電壓。
2. 外殼采用非絕緣材料的系統,應設有接地保護,接地端子應符合GB7000.1—2007中7.2的要求,并應有明確標識。
3. 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的標志應滿足附錄B的有關要求;疏散指示標志燈應使用圖B.1、圖B.2或圖B.3為主要標志信息;樓層指示標志燈應使用阿拉伯數字和字母“F”為主要標志信息。
4. 帶有逆變輸出且輸出電壓超過36V的消防應急燈具在應急工作狀態期間,斷開光源5s后,應能在20s內停止電池放電。
5. 使用熒光燈為光源的燈具不應將啟輝器接入應急回路,不應使用有內置啟輝器的光源。
6.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單相輸出最大額定功率不應大于30kV?A,三相輸出最大額定功率不應大于90kV?A;逆變轉換型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的單相輸出最大額定功率不應大于10kV?A,三相輸出最大額定功率不應大于30kV?A;輸出特性應滿足企業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7. 系統應有下列自檢功能:
(1)系統持續主電工作48h后每隔(30±2)d應能自動由主電工作狀態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并持續30s?180s,然后自動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
(2)系統持續主電工作每隔一年應能自動由主電工作狀態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并持續至放電終止,然后自動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持續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少于30min;
(3)系統應有手動完成a)和b)的自檢功能,手動自檢不應影響自動自檢計時,如系統斷電且應急工作至放電終止后,應在接通電源后重新開始計時;
(4)系統(地面安裝或其他場所封閉安裝的燈具除外)在不能完成自檢功能時,應在10s內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聲信號的聲壓級(正前方1m處)應在65dB?85dB之間,故障聲信號每分鐘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續時間應在1s?3s之間;
(5)集中電源型燈具在光源發生故障時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應急工作時間不能持續30min時,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不能完成轉入應急工作狀態時,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保持至故障排除;
(6)集中控制型系統在不能完成自檢功能時,應急照明控制器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指示系統中不能完成自檢功能的自帶電源型燈具、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的部位。
8. 系統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型號編制方法應符合附錄C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