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系統形式可分為:
1. 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內可包括子母型消防應急燈具);
2. 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內可包括子母型消防應急燈具);
3. 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
4. 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
二、按燈具可分為:
1. 按用途分為:
(1)標志燈具;
(2)照明燈具(含疏散用手電筒);
(3)照明標志復合燈具。
2. 按工作方式分為:
(1)持續型;
(2)非持續型。
3. 按應急供電形式分為:
(1)自帶電源型;
(2)集中電源型;
(3)子母型。
4. 按應急控制方式分為:
(1)集中控制型;
(2)非集中控制型。
三、按防護等級可分為:
1. 系統的各個組成部分應有防護等級要求,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GB 4208—2008規定的IP30要求;且應符合其標稱的防護等級的要求。
2. 安裝在室內地面的消防應急燈具(以下簡稱燈具)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GB 4208—2008規定的IP54,安裝在室外地面的燈具外殼防護等級應不低于GB 4208—2008規定的IP67,且應符合其標稱的防護等級。
3. 安裝在地面的燈具安裝面應能耐受外界的機械沖擊和研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