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統線路應選擇銅芯導線或銅芯電纜。
二、系統線路電壓等級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額定工作電壓等級為50V以下時,應選擇電壓等級不低于交流300/500V的線纜;
2. 額定工作電壓等級為220/380V時,應選擇電壓等級不低于交流450/750V的線纜。
三、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的配電線路和通信線路應選擇耐腐蝕橡膠線纜。
四、集中控制型系統中,除地面上設置的燈具外,系統的配電線路應選擇耐火線纜,系統的通信線路應選擇耐火線纜或耐火光纖。
五、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除地面上設置的燈具外,系統配電線路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系統的配電線路應選擇阻燃或耐火線纜;
2. 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系統的配電線路應選擇耐火線纜。
六、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電線電纜的顏色應一致;線路正極“+”線應為紅色,負極“-”線應為藍色或黑色,接地線應為黃色綠色相間。
說明
1. 燈具設置在地面上時,地面上產生的積水尤其是衛生清掃時產生的污水極易侵蝕連接燈具的通信及供電線路,因此對該類線路增加了耐腐蝕的性能要求。
2. 集中控制型系統中,應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根據火災發生、發展蔓延情況按照預設邏輯控制燈具的光源應急點亮和燈具蓄電池電源的轉換;設置在疏散路徑上方的燈具的配電線路和通信線路在火災狀態下極易受到可燃物燃燒產生的火焰、高溫的炙烤而影響其工作性能,為了保障系統燈具在火災狀態下供電、應急啟動的可靠性和持續應急工作時間,這些線路在火災狀態下應具備相應的持續工作能力,即線路應具有相應的耐火性能。
3. 采用自帶電源型燈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燈具的配電線路僅為燈具提供主電源,火災發生時即使配電線路被燒斷,也不影響燈具光源的應急點亮和持續應急工作時間,因此,不強制要求自帶電源型燈具的配電線路具有相應的耐火性能;但是,為了避免火災通過配電線路傳輸蔓延,要求線路應具有相應的阻燃性能。采用集中電源型燈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燈具的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均需通過配電回路供電,為了保障燈具在火災狀態下的持續應急工作時間,要求燈具的配電線路應具有相應的耐火性能。
耐火線纜本身應具有不延燃性能,因此,在選擇耐火線纜時對線纜的阻燃性能不再另外要求。
4. 為了減少、避免施工環節的接線錯誤,對不同用途線纜的顏色作出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