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火災安全系統中對監管報警器的要求如下:
1. 監管報警器應具有獨立于一般報警控制主機的專用報警輸出接點,并應直接連接至消防報警系統的總線上。
2. 監管報警器應能接收來自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的報警信號,并在3s內發出報警信號。
3. 監管報警器應具有存儲功能,能夠記錄報警信號、時間等信息,以供后續查詢和分析。
4. 監管報警器應具有自檢功能,能夠檢查自身的工作狀態和故障情況,并能夠將故障信息以聲、光等方式提示操作人員。
5. 監管報警器應具有對所連接的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等進行管理和監控的功能。
6. 監管報警器的供電應采用UPS不間斷電源,以確保在電力中斷時仍能持續工作。
7. 監管報警器的外觀應簡潔明了,易于操作和維護。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請查詢國家標準:
《家用火災安全系統》GB 22370-2008 第4.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