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提式滅火器A類火滅火試驗:試驗模型、試驗條件、試驗步驟、試驗評定
一、試驗模型:
A類火試模型由整齊堆放在金屬支架上(或其他類似的支架上)的木條和正方形金屬制的引燃盤構成,支架高為400 mm±10 mm。
木條應經過干燥處理,其含水率保持在10%~14% (干燥時溫度不應高于105℃);木材的密度在含水率12%時應為0.45 g/cm3~0.55 g/cm3;木條的橫截面為正方形,邊長39 mm±1 mm,木材長度的尺寸偏差為±10 mm。
木條分層堆放,上下層木條成直角排列,每層的木條應間隔均勻。試驗模型為正方形木垛,其邊長等于木條的長度。試驗模型的木條長度、根數和層數等參數應符合表11的規定。木垛的邊緣木條應固定在一起,以防止試驗時被滅火劑沖散。引燃A類火試驗模型用汽車用汽油。汽車用汽油放入引燃盤內。引燃盤的相應尺寸和燃油量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級別代號 | 木條根數/根 | 木條長度/mm | 木條排列 | 引燃盤尺寸/mm×mm×mm | 引燃油量/L |
1A | 72 | 500 | 12層每層六根 | 400×400×100 | 1.1 |
2A | 112 | 635 | 16層每層七根 | 525×525×100 | 2 |
3A | 144 | 735 | 18層每層八根 | 635×635×100 | 2.8 |
4A | 180 | 800 | 20層每層九根 | 700×700×100 | 3.4 |
6A | 230 | 925 | 23層每層十根 | 825×825×100 | 4.8 |
10A | 324 | 1100 | 27層每層十二根 | 1000×1000×100 | 7 |
二、試驗條件:
1. A類火滅火試驗應在室內進行,試驗室應具有足夠的空間,通風條件應滿足木垛自由燃燒的要求。
2. 將滅火器放置在20℃±5℃環境中24 h或以上,試驗時取出。
3. 滅火試驗可有專人操作,操作者可穿戴透明面罩和隔輻射熱的防護服與手套。
三、試驗步驟:
1. 在引燃盤內先倒入深度為30 mm清水,再加入規定量的車用汽油。將引燃盤放入木垛的正下方。
2. 點燃汽油,當汽油燒盡,可將引燃盤從木垛下抽出。讓木垛自由燃燒。當木垛燃燒至其質量減少到原來量的53%~57%時,則預燃結束。
注:木垛燃燒時的質量損失可以直接測定或采用被證明可以提供相當一致結果的其他方法測定。
3. 預燃結束后即開始滅火。滅火應從木垛正面,距木垛不小于1.8 m處開始噴射。然后接近木垛,并向頂部、底部、側面等噴射,但不能在木垛的背面噴射。滅火時應使滅火器保持最大開啟狀態并連續噴射,操作者和滅火器的任何部位不應觸及模型。
四、試驗評定:
1. 火焰熄滅后10分鐘內沒有可見的火焰(但10分鐘內出現不持續的火焰可不計),即為滅火成功。
2. 滅火試驗中因木垛倒坍,則此次試驗為無效,應重新進行。
3. 滅火試驗應進行3次,其中有2次滅火成功,則該滅火器達到此滅火級別。若連續2次滅火成功,第3次可以免做。
手提式滅火器相關檢查和試驗:
標志及外觀檢查、 滅火劑、滅火劑充裝量試驗、 結構檢查、 安全保護裝置試驗(閥門檢查)、 噴射性能試驗(20℃、使用溫度、間歇)、 B類火滅火試驗*、 密封性能試驗(交變試驗、水壓試驗、爆破試驗、壁厚檢查)、 振動試驗、振動后噴射試驗、 沖擊試驗、沖擊后水壓試驗、 腐蝕試驗(內部、外部、試驗后噴射時間、解脫力和開啟力測定)、 滅火器強度試驗(壓扁試驗、壓扁后水壓試驗、交變試驗*)、 操作機構檢查(操作力試驗)、 壓力指示器試驗
二氧化碳滅火器噴射喇叭筒試驗、 固定架試驗*、 電絕緣試驗、 塑料件試驗、 噴射軟管試驗(長度測量、強度試驗)*、
來源: GB 4351.1-2005 手提式滅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結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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