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驅動力:
在生產單位公布的容積及溫度條件下,電爆型驅動裝置的驅動力與生產單位公布值的偏差不超過10%。
二、工作電壓:
電爆型驅動裝置的額定工作電壓應不大于24Vd.c。在額定工作電壓的85%~110%范圍內應能正常動作,并符合“一、驅動力”的要求。
三、絕緣性能:
電爆型驅動裝置當去除電爆部件時,在正常大氣條件下,芯線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應大于20MΩ。
四、時效試驗要求:
電爆部件在經過90d的時效試驗后,其驅動力應能滿足“一、驅動力”的要求,與未經時效試驗對照組的部件比較,其平均驅動力差應不超過±20%。
五、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工作可靠性試驗”規定的方法進行可靠性試驗時,電爆型驅動裝置在﹢20℃±5℃溫度下應能連續動作100次(額定工作電壓下進行),在最高和最低工作溫度下各連續進行10次(其中在額定工作電壓的85%和110%下各進行5次),試驗時驅動裝置動作應靈活、準確,不得出現任何故障和結構損壞或變形。
六、雙電爆動作要求:
電爆型驅動裝置采用雙電爆部件的,每個電爆部件均應滿足“驅動力、工作電壓、絕緣性能、時效試驗要求、工作可靠性要求”的要求,且一個電爆部件失效時,另一個電爆部件應能使驅動裝置正常工作。
七、標志:
在電爆型驅動裝置的表面應至少標有型號規格、工作電壓、電流、工作環境溫度、驅動力、電爆部件的有效期、廠名或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