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驅動力:
液壓型驅動裝置的驅動力與生產單位公布值的偏差不超過10%。
二、工作壓力:
液壓型驅動裝置的工作壓力由系統設計要求確定。
三、密封要求:
液壓型驅動裝置按“液壓型驅動裝置密封試驗”規定的方法進行液壓密封試驗,試驗壓力為1.1倍工作壓力,保壓3min,各密封部位不得有滲漏。
四、強度要求:
按“強度試驗”規定的方法進行液壓強度試驗,試驗壓力為1.5倍的工作壓力,保壓2min,驅動裝置不得有變形、滲漏現象。
五、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液壓型驅動裝置可靠性試驗”進行可靠性試驗時,液壓型驅動裝置在±20℃±5℃溫度下應能連續動作100次,在最高和最低工作溫度下各連續動作10次。試驗時驅動裝置動作應靈活、準確,不得出現任何故障和結構損壞。
六、耐腐蝕要求:
按“鹽霧腐蝕試驗”規定的方法進行鹽霧腐蝕試驗,液壓型驅動裝置各部位不得有明顯的腐蝕損壞,驅動力應不下降。試驗后,再進行一次常溫下的工作可靠性試驗,結果應符合“五、工作可靠性要求”的要求。
七、標志:
在液壓型驅動裝置的表面應至少標有型號規格、輸入壓力范圍、工作壓力、工作環境溫度、驅動力、廠名或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