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燈在火災事故發生時產生的作用是相當的重要,它能引導被困人員疏散或展開滅火救援行動發揮作用。
1、安全標準
(1)應急燈的制作材質必須為難燃燒的材料(如鐵制)。
(2)國家標準規定消防應急燈具必須設有“主電”、“充電”、“故障"三種狀態指示燈。
主電指示燈:綠色,正常情況為常亮,表示主電與應急燈具正常接通;不亮時表示應急燈沒有與主電接通。電指示燈:紅色,只在應急燈具充電時才亮,表示正在充電;充電結束后,自動熄滅。
故障指示燈:黃色,在應急燈具充電回路出現故障時,該燈才亮,表示應該檢查維修。
(3)試驗按鈕
國家標準規定燈具必須設有模擬主電源供電故障的試驗按鈕。按壓此按鈕時,模擬切斷應急燈具主電源,此時應急燈具轉為應急狀態,否則表示應急燈具不應急。
(4)充電時間
應急燈均以放電狀態出廠,安裝后必須進行20小時的充電,才可進行放電,連續放電時間不能達到30分鐘,需維修或更換。放電后,電池充電時間在24小時內必須電池充飽和,如不飽和則代表電池已壞。
2、安裝、維護要求
(1)應急燈的安裝高度離地不得超過25米,必須用釘子或鐵絲固定在柱子或墻面上(不得用可燃的繩索固定或懸掛)。
(2)應急燈的電源線嚴禁接入消防電源。
(3)在賣場、倉庫范圍內,應急燈與燈之間的最大間距不得超過138米,在疏散通道內,應急燈與燈之間的最大間距不得超過5.4米。
(4)每周需對應急燈的充電情況進行檢查,每月需對應急燈進行放電試驗,當放電時間小于30分鐘時應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定期放電后再充電可延長應急燈的使用壽命,但放電時須注意不能放完全部電)。
(5)應急燈的備用電源連續供電時間不小于30分鐘(即應急燈在斷電后,應急照明燈光持續照明時間不得少于30分鐘),照明亮度不小于0.8LX(-盞新應急燈的亮度一般為1.25LX)。
(6)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場所有:賣場、面積大于20平方的倉庫、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
(7)新安裝使用的應急燈上必須注明開始使用的時間(用打碼紙貼在應急燈側面進行標明),以便掌握應急燈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