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故障報警功能要求包括以下幾方面:
1、當發生下列故障時,采用有線通訊的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聲、光信號, 并指示故障類型;采用無線通訊的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在24h內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指示故障類型;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有故障信號輸入時,應能再啟動;故障光信號應保持至故障排除。
a、與所連接的部件之間的通訊故障;
b、給備用電源(電池)充電的充電器與備用電源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
c、備用電源與其負載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
d、主電源欠壓。
2、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故障信號在故障排除后,應能自動或手動復位。復位后,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在24h內重新顯示尚存在的故障。
3、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在主電源斷電時,應能自動切換到備用電源工作;在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若正常工作時,應發出故障聲信號并保持1h以上;在主電源恢復時,應能自動切換到主電源工作;主、 備電源的轉換不應引起其誤報警或誤動作。
4、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任一故障均不應影響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5、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與各非火災報警設備間連接線的故障不應影響其火災報警功能。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請查詢國家標準:
《家用火災安全系統》GB 22370-2008 第4.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