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通訊功能要求包括以下幾方面:
1、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至少有兩組電話號碼的存儲與自動撥出功能。
2、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在火災報警和監管報警狀態下應能按照設計程序自動撥出電話。
3、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可通過相關部件〉與控制中心監控設備進行通訊,將系統的各種報警狀態信息發送到控制中心監控設備;控制中心監控設備與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的信息應同步;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在收到控制中心監控設備的回答信號前應不斷發送預定的信息。
4、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在制造商規定的通訊距離內應能與相關部件、控制中心監控設備間正常通訊。
以上是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通訊功能要求,或查詢國家標準:
《家用火災安全系統》GB 22370-2008 第4.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