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源要求:
1. 當交流供電電壓在187V~242V范圍內變動且頻率為50Hz±1Hz時,控制盤應能可靠工作;
2. 控制盤備用電源容量應滿足正常監視狀態下連續工作24h,其間應保證系統可靠啟動;
3. 主、備用電源均應有工作指示。
二、報警功能:
1. 控制盤應能接收火災探測器和火警觸發器件發來的火警信號,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在額定工作電壓下,距離控制盤1m處,內部和外部音響器件的聲壓級(A計權)應分別在65dB和85dB以上,115dB以下。
2. 控制盤應具備自身(包括探測、控制回路)故障報警功能。
三、控制及顯示功能:
1. 控制盤應有自動、手動啟動滅火系統功能,自動狀態、手動狀態應有明顯標志并可相互轉換。無論控制盤處于自動或手動狀態,手動操作啟動應始終有效。
2. 控制盤應有延遲啟動功能,延遲時間0s~30s連續可調,如采用分檔調節時每檔間隔應不大于10s。延時狀態應有明顯的光信號顯示。延時期間,應能手動停止后續動作。
3. 在控制盤設置“緊急啟動”按鍵時,該鍵應有避免人員誤觸及的保護措施,設置“緊急中斷”按鍵時,按鍵應置于易操作部位?!熬o急啟動”和“緊急中斷”的狀態應有明顯的光信號顯示。
4. 控制盤應有滅火系統啟動后的滅火劑噴灑情況的反饋信號顯示功能。
5. 控制盤應有滅火劑瓶組中滅火劑泄漏報警顯示功能。
6. 控制盤應提供控制外部設備的接線端子。
7. 控制盤應設有保護接地端子。
8. 控制盤應具有歷史事件記錄功能,且應能至少記錄999條相關信息,在控制盤斷電后能保持信息14d。
四、其他性能:控制盤的其他性能應符合GA 61的要求。
五、標志:在控制盤明顯部位永久性標出;生產單位或商標、產品名稱型號、產品編號、出廠日期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