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消防應急照明燈自帶電源型和子母型燈具的性能要求!
一、自帶電源型和子母型燈具(地面安裝的燈具和集中控制型燈具除外)應設主電、充電、故障狀態指示燈。主電狀態用綠色、充電狀態用紅色、故障狀態用黃色;集中控制型系統中的自帶電源型和子母型燈具的狀態指示應集中在應急照明控制器上顯示,也可以同時在燈具上設置指示燈。疏散用手電筒的電筒與充電器應可分離,手電筒應采用安全電壓。
二、自帶電源型和子母型燈具的應急狀態不應受其主電供電線短路、接地的影響。
三、自帶電源型和子母型燈具(集中控制型燈具除外)應設模擬主電源供電故障的自復式試驗按鈕(開關或遙控裝置)和控制關斷應急工作輸出的自復式按鈕(開關或遙控裝置),不應設影響由主電工作狀態自動轉入應急工作狀態的開關。在模擬主電源供電故障時,主電不得向光源和充電回路供電。
四、消防應急燈具用應急電源盒的狀態指示燈、模擬主電故障及控制關斷應急工作輸出的自復式試驗按鈕(開關或遙控裝置),應設置在與其組合的燈具的外露面,狀態指示燈可采用一個三色指示燈,燈具處于主電工作狀態時亮綠色,充電狀態時亮紅色,故障狀態或不能完成自檢功能時亮黃色。
五、地面安裝及其他場所封閉安裝的燈具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 狀態指示燈和控制關斷應急工作輸出的自復式按鈕(開關)應設置在燈具內部,且開蓋后清晰可見;非集中控制型燈具應設置遠程模擬主電故障的自復式試驗按鈕(開關)或遙控裝置;
2. 非閃亮持續型或導向光流型的標志燈具可不在表面設置狀態指示燈,但燈具發生故障或不能完成自檢時,光源應閃亮,閃亮頻率不應小于1Hz;導向光流型燈具在故障時的閃亮頻率應與正常閃亮頻率有明顯區別;
3. 照明燈具的狀態指示燈應設置在燈具外露或透光面能明顯觀察到位置,狀態指示燈可采用一個三色指示燈,燈具處于充電狀態時亮紅色,充滿電時亮綠色,故障狀態或不能完成自檢功能時亮黃色。
六、子母型燈具的子母燈具之間連接線的線路壓降不應超過母燈具輸出端電壓的3%。
七、非持續型的自帶電源型和子母型燈具在光源故障的條件下應點亮故障狀態指示燈,正常光源接入后應能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
八、具有遙控裝置的消防應急燈具,遙控器與接收裝置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3m,且不大于15m。
來源:GB17945-2010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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