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程序僅供參考,切勿直接使用;請根據您企業自身情況和需求進行修改。
1. 目的:
控制不合格品在未經評審前不被加貼標志和交付,并對不合格品進行妥善處理。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元器件和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3. 職責:
3.1 質量部負責不合格品的記錄、標識、評審、處置和通知。
3.2 責任崗位人員負責根據質檢員的處置意見進行不合格品的處置。
4. 工作程序:
4.1 操作工自檢或檢驗員判定產品不合格時須立即記錄,由操作工或倉庫保管員做好標識并有效隔離。
4.2 檢出的不合格品,若可返工(包括返修)的,由質量部分類并填寫《返工通知單》后一并交給車間返工。若需報廢的須請示質量負責人同意后實施報廢。
4.3 若原料不合格、成品不合格或半成品整批不合格的,由檢驗員填寫《不合格品評審處置單》交質量負責人,由質量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評審并提出處置意見。
4.4 責任人應根據質量負責人的意見立即進行處置。
4.5 處置的方式可分為返工(包括返修)、讓步接收、報廢、讓步放行。成品讓步放行前必須征得客戶同意。
4.6 返工(返修)后的產品須重新檢驗。對重要部件或組件的返修應作相應的記錄。
4.7 若已出廠產品發現不合格或顧客使用時發現不合格須立即將該批不合格品全部召回,然后按4.3-4.6條規定執行。
4.8 成品不合格或半成品整批不合格時須采取糾正措施按《糾正預防措施控制程序》執行。
4.9 建立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并按《質量記錄控制程序》歸檔、保存。
5. 相關文件:
《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質量記錄控制程序》
6. 質量記錄:
《不合格品評審處置單》
《返工通知單》